次日一早,沈砚没有先去东柜。
他把昨日发现的两份纸件抄录重新取出,分别压在案桌两侧,中间留出一段空处。左边是封皮夹层里取出的薄纸,右边是旧档移交记录后附的清单残页。
两份纸上都有“丙项回单”。
一份写“丙项回单一份,待核”,另一份写“丙项回单,原件未见,暂列回记类”。
若按通常的收发顺序看,前一份像初收时的清单,后一份像后续核验时的说明。可这只是从文字内容推出来的次序,并非记录本身写明的先后。
沈砚在两份抄录之间放了一张空白纸,写下四个字:
“所附关系。”
他今日要查的不是两份纸上的字,而是清单残页为什么会出现在移交记录册后面。
残页原来附在哪里,谁把它放进去,何时附入,是否曾经从另一册记录上拆下,这些问题若不查清,残页的内容便很难用来确定丙项回单的初收经过。
他先调出移交记录册的目录。
这册记录原有正文若干页,后面另有三张附纸。第一张是箱号索引,第二张是柜架迁移时补记的目录房摘录,第三张就是昨日发现的清单残页。
目录只记了“附纸三张”,没有逐张名称。
附纸三张的数量,与现存纸件相符。
但目录形成时间不明。
册中有一处后补页码,后补页码旁边没有经手人全名。原本的页码连续到末页,三张附纸没有单独页码,只在册尾以折叠方式夹入。
沈砚把册子翻到最后,检查纸件与装订线之间的关系。
箱号索引有一道针孔,似乎曾经装订过,后来拆下重新夹入。目录房摘录没有装订孔,纸边较新,像是后续整理时附入。清单残页没有明显针孔,折痕也不与前两张相同。
三张纸虽然都在册尾,却未必同时附入。
他在记录上写:
“现存附纸三张。各纸装订、折叠痕迹不一,不能据现存位置认定为同次附入。清单残页原附属关系未明。”
写完,他又去看正文末尾。
正文最后一项是东柜待核箱移交情况,记载箱号、数量和接收处所。后面另有一行“附清点纸若干”,没有数量,也没有写明清点纸名称。
这行字有可能指清单残页。
也可能指另一份已经不存的纸件。
“若干”不是具体数量,不能据此认定它只指现存三张附纸。
沈砚将这一行抄录下来,随后把移交记录册交给梁守成。
“你看一下这册原来是否有拆页记录。”
梁守成接过册子。
“是要查残页原来附在哪里?”
“是。先查这册本身有没有拆装记录,再查目录房有没有接收过单独的附纸。”
“册子重装过。”
“重装记录在哪里?”
“修旧册的簿子里。上次只查了封套,没有细看装订。”
梁守成翻开修补登记簿,找到了移交记录册的名称。
登记日期在次年正月末,内容写着:
“旧档移交记录一册,线松,重装。原页次照旧,附纸仍存。”
经手人栏写着一个姓氏,后面有一字被墨迹覆盖,不能辨认。
沈砚看了两遍。
“附纸仍存”,说明重装时有人注意到册后有附纸。
却没有说明附纸是三张,也没有逐张核对。
“原页次照旧”,也只能证明正文页次沿用旧序,不能证明册后附纸的原始顺序没有变化。
梁守成问:“这条是不是能说明残页在正月末以前就附在册后?”
沈砚想了一下。
“能说明重装时,册后已经有被称作‘附纸’的纸件。但不能确认其中是否包括昨日那张残页。”
“为什么?现在册后就是三张。”
“因为登记没有数量。重装时的附纸,可能是三张,也可能是其中两张。后来有没有再添一张,记录没有说。”
梁守成点头。
“那就要找重装前的清点。”
“对。”
两人又翻了修补登记簿的前后页。
重装记录前面有一条旧档移交记录册借阅事项,日期在正月二十七,记“目录房借查,核对箱号”。后面有一条正月二十九的取回记录,记“原册归还,附纸未动”。
这两条记录都没有写明借阅人全名。
沈砚把它们分别抄下。
借阅期间只有两日。
如果清单残页是在正月二十七至二十九之间附入,那么“附纸未动”可能是借阅归还时的状态说明,也可能只是说归还时没有发现附纸缺失。
它不能证明残页此前已经存在。
更不能证明借阅者曾经翻查或改动过册尾。
沈砚把修补记录放在移交记录册旁边,开始查正月二十七的借阅登记。
目录房的借阅登记分为两册。
一册记正式借阅,另一册记临时调阅。
移交记录册在正式借阅簿里有一条,写着“查核旧档箱号及转存次序”。借阅人栏只有“梁”字,归还人栏也只写“梁”。
梁守成看了一眼。
“不是我。”
沈砚抬头。
“你不是梁姓吗?”
“目录房还有一位梁姓旧吏,去年冬末已经调去别处。我没有参与这次借阅。”
“叫什么?”
“梁绍安。可这条登记未必是他。”
“为什么?”
“梁姓不止一个。借阅簿没有全名,不能凭我知道有这么一个人,就把它归给他。”
沈砚点头。
他在记录中写明:
“正月二十七,移交记录册借查,借阅人栏仅记‘梁’。目录房旧吏梁绍安曾在该时段任职,是否为本次借阅人未明。”
梁守成看着这行字。
“你连我说的话也要分开记。”
“你提供的是人员线索,不是借阅事实。”
“那梁绍安本人呢?”
“可以查,但不能先认定。”
梁守成没有再说。
沈砚继续翻看临时调阅簿。
在正月末附近,有一条记录写着“查旧目待核纸件收发”,没有注明具体册名。经手人一栏只有“何”字,归还栏没有签名。
这条记录可能与丙项回单有关,也可能只是查询旧目抄页。
他把它抄下,旁边标注“事项宽泛,不能确认所查对象”。
随后,他又调出正月二十七前后的旧档移交记录目录。
目录中有一条“附清点纸若干”,但没有附纸清单。
如果当时有一份独立的附纸清单,或许能够确认清单残页是否属于移交记录册原附件。
可现有目录只记了“若干”。
沈砚将册子合上。
“还得找原始移交清单。”
梁守成问:“是十月二十七那次四箱旧档的移交清单?”
“先找那次。昨日残页上的内容可能与旧目散页有关,四箱移交记录至少能提供早期纸件分类。”
“那次接收核对没有完成。”
“所以更要看原始清单。”
梁守成把东柜的旧档转存册取来。
十月二十七的记录写明,四箱旧档移交入库,接收时未完成逐项核验,先按原收单登记。箱内包括秋粮目录、冬粮附件、旧目相关纸件等。
其中“旧目相关纸件”没有细分。
沈砚沿着原记录往下查。
箱号后有一处补记,写着“旧目散页,原项待核”。补记时间比正文晚,笔迹也不同,但没有写明补记人全名。
这条补记与后来《旧案核验待复核簿》中的“旧目散页一项,原册未明,待核”相近。
它们可能是同一事项在不同册中的记录。
但也可能只是对同一类问题的重复描述。
沈砚又查到十一月十二日的页数核验记录。
许成在记录中写明,旧目相关纸件按初收清单点收,原册未核,暂存待复核。
这份记录没有逐张列出纸件名称。
十一月十四日的续记仍是“原册未核”。
十一月二十一日,纸件移入旧档柜,登记“旧编号沿用,原件仍缺”。
这条记录此前已经查过。
现在再看,它与昨日新纸上的“原件未见”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差别。
十一月二十一日的记录写“原件仍缺”,没有说明是哪一项原件。
新纸写“丙项回单,原件未见”,把“原件未见”紧接在丙项回单之后。
但这并不能证明两者指的是同一件原件。
旧档移交记录中的“原件仍缺”,可能是对整批旧目相关纸件的概括,也可能专指其中一项。
新纸则可能把这一概括缩小到了丙项回单,也可能是在重新解释丙项的原始核验状态。
沈砚把两条文字并列抄下。
他又找到十一月二十一日收讫单的背面补记。
“原件归档编号待核”是原有文字,后面补写了“原件归档编号:秋粮差额第三页”。
这处后补来源不明,赵谦曾说明不是原始登记内容。
沈砚没有把它与新纸的“原件未见”合并。
一个是编号后补,一个是回记说明。
两者都涉及原件,但所涉事项不同。
他在记录里写:
“不得因同见‘原件’二字,将秋粮差额第三页编号补记与丙项回单原件未见视作同一事项。”
写完,他把这条放进旁注。
梁守成问:“十一月二十一的‘原件仍缺’,有没有可能就是丙项?”
“可能。”
“那新纸就是后来补记?”
“也可能。”
“还要查什么?”
“查十一月二十一以前,旧目相关纸件有没有单独列项。若当时已经有丙项回单,至少要看它是否被单独登记过。”
沈砚翻出十一月中旬的旧档清点单。
清点单上有“旧目目录抄页”“散页”“回记纸件”几个类别,却没有丙项字样。
在另一份待复核事项摘记中,才第一次出现“丙项回单未销”。
这份摘记没有独立编号,附在《旧案核验待复核簿》的相关页后面。
沈砚查看它的纸边。
纸张边缘有一道折痕,折痕与簿册页边并不相合,像是曾经单独折叠后夹入。摘记上没有完整日期,只有“腊月”二字。
它与昨日发现的清单残页日期相近。
但两张纸的内容不完全相同。
摘记写“丙项回单未销,核验纸件另存”,新残页写“丙项回单一份,待核”。
沈砚将摘记的抄录也单独放在桌上。
现在桌面上已有三份涉及丙项的材料:
一份是腊月中旬残存日期的清单残页。
一份是《旧案核验待复核簿》后的摘记。
一份是封皮夹层里发现的无编号薄纸。
三份材料都没有明确的原始编号。
三份材料都没有完整写明经手人。
三份材料都涉及丙项回单,但文字各有不同。
沈砚没有把它们排成一条简单的时间线。
他先将每份材料的形成时间分开记录。
清单残页:日期仅存“腊月中”,具体日不明。
待复核事项摘记:仅存“腊月”,无法确定上、中、下旬。
封皮薄纸:日期不全,无法确定。
这三份材料之间,暂时不存在可以确认的先后关系。
他又把各自的文字用途分开。
清单残页:像是初收或待核清单,性质未明。
事项摘记:像是待复核事项的摘要,是否原始登记未明。
封皮薄纸:像是回记或后续说明,是否正式登记未明。
这些判断只是文字形式上的观察,不是对形成者身份或形成时间的确认。
梁守成看着桌面上的三份材料。
“现在看起来,丙项的记录比我们原先以为的多。”
“是。”
“是不是说明丙项确实有一份回单?”
“说明不同记录曾多次提到丙项回单。”
“还不能说有原件?”
“不能。”
“那一份待核清单呢?”
“写的是一份待核纸件,不是已经核验的原件。”
梁守成点了点头。
沈砚继续往下查。
他要找的,是《待复核事项簿》的原册。
何守义曾说过,这类簿册可能存在,但名称不一定完全准确。沈砚此前查过目录房现存册目,没有找到完全相同的册名。
他这次不再只按册名找,而是查旧档收发记录中所有带有“待复核事项”“旧目散页”“回单未销”等字样的借阅和交接条目。
目录房的册目索引分为旧册、补册、散册三类。
旧册有完整册名。
补册通常以“某项补记”或“某年补录”命名。
散册则可能只有事项名称,没有统一册名。
沈砚先查散册目录。
在腊月旧档整理项下,有一条记录:
“待复核杂记一册,暂存目录房,后并旧档。”
没有经手人全名,也没有后续并档编号。
这条记录很像何守义所说的《待复核事项簿》,但册名不同。
沈砚将它抄下来。
梁守成问:“这册现在还在目录房?”
“记录只说后并旧档。”
“那就该去旧档里找。”
“先查后并旧档的接收记录。”
两人翻到次年正月的旧档接收目录。
目录里有一项“待复核杂记一册”,入档位置记作“旧档东架,暂存”。旁边有一行小字:“未核原始来源,册名沿旧称。”
这说明该册确实曾经进入旧档,但“待复核杂记”可能只是临时名称,并不一定是正式册名。
沈砚又查东架旧册清单。
清单中列有若干册待核簿、移交杂记和旧目核验纸件。
其中一册的名称被划去,旁边改写为“旧档待核事项记”。
没有原始册名。
沈砚让梁守成取来这册。
册子不厚,封面没有题签,只有后来贴上的小纸条,写着“旧档待核事项记”。纸条边缘较新,与封面旧纸并不相同。
翻开第一页,最上方写着:
“旧目相关事项,暂记待核。”
下面没有编者姓名,也没有完整起始日期。
沈砚先看目录。
目录中有旧目散页、回单未销、原册未明、待核纸件另存等条目。
他没有立即翻到丙项所在页,而是先核对册子形成时间。
第一页有一条后补记录,写“腊月续记”。第二页则写“正月补录”。中间数页没有日期。
册中有几处墨色明显不同,可能是分次记入,但沈砚不能仅凭墨色判断具体时间。
他把册子平放,按页次逐页核对。
在第三页,他找到一条:
“旧目散页,原册未明,待核。”
第四页:
“回单未销,所据原项不明。”
第五页:
“丙项回单未销,核验纸件另存。”
第六页:
“相关回记,随旧目散页转存。”
第七页:
“回记类纸件,未逐张编号。”
这些文字与此前摘录中的内容相近。
但册子没有明确写明“丙项回单”与“旧目散页”是否同一事项。
沈砚把第五页和第六页分别抄录。
他又看了看页边。
第五页右侧有一个浅浅的“陆”字。
与此前《旧案核验待复核簿》上的边注一样,都只有一个姓氏,没有完整姓名。
这一次,“陆”字旁边多了一道短横。
短横可能是标记,也可能只是写字时留下的笔画。
沈砚没有将它解释成复核符号。
他继续翻页。
在第八页,他看到一条与昨日新纸十分接近的记录:
“旧目回记,初收若干,原项未全,分列待核。”
下面另起一行:
“丙项回单,未见原件,暂附回记。”
这两行没有完整日期。
经手栏也没有名字。
只有页边一处淡淡的“赵”字。
沈砚停了下来。
他没有把新纸抄录拿出来比对。
而是先将原册这一页的内容逐字抄下,再记录其位置、上下文和页边情况。
这一页前面写的是“旧目回记,初收若干,原项未全,分列待核”。
后面接着一条“丙项回单,未见原件,暂附回记”。
再往下,是“旧目抄页二张,仍待原册核验”。
最后一条写“其余回记,未辨原项,另存”。
四条内容的顺序与新纸十分相近。
但措辞有差异。
旧册写“未见原件”,新纸写“原件未见”。
旧册写“暂附回记”,新纸写“暂列回记类”。
旧册写“旧目回记”,新纸写“旧目相关回记”。
旧册写“初收若干,原项未全”,新纸写“初收若干,暂依原项分列”。
这不是逐字抄录。
可能是不同人对同一事项的重新整理。
也可能是后来的摘录者根据旧册内容改写。
还可能是两份分别形成、但所指事项相近的记录。
沈砚继续看页边。
“赵”字没有写在正文末尾,而是写在右侧空白处,字迹浅,位置靠近“丙项回单”一行。
这与新纸末尾的“赵”字位置不同。
新纸的“赵”字在正文最后一行之后,形式更像落款。
旧册的“赵”字则像边注。
两者不能直接认作同一人的签名。
梁守成低声问:“这是不是就是你要找的那本?”
“可能是。”
“里面已经有丙项回单了。”
“有丙项回单的记载。”
“还有赵字。”
“有一个赵字边注。”
“那新纸是不是从这本册子抄出来的?”
“有可能。”
沈砚看着第八页。
如果新纸是从这本册子抄出的,那么它可能是后来将旧册内容整理成一张便于清点的说明纸。
若新纸不是抄录,而是同一批事项的另一份回记,那么两者可能来自同一轮初收整理。
若新纸形成得更早,旧册反而可能是在后续整理时参考它的内容。
眼下没有日期可以排出顺序。
他又看了一眼第五页。
“丙项回单未销,核验纸件另存。”
第八页则写“丙项回单,未见原件,暂附回记”。
这两处文字之间,也有一个不能忽略的差别。
第五页说的是“回单未销”。
第八页说的是“未见原件”。
前者可能是事项状态,后者可能是核验结果。
它们未必是在同一时间记录,也未必指同一层次的纸件。
沈砚把这两处分别标注,不把它们合成一条完整叙述。
随后,他又检查第八页的页码。
册子原本没有逐页编号,页码是后来用小字补上的。第八页前后有两张纸曾经抽出再夹回的痕迹,但没有证据证明它们就是新纸或清单残页。
他又查看册尾。
册尾有一张折叠便签,写着:
“旧目回记,另存。清点时以原项为准。”
没有日期。
没有署名。
也没有写“丙项”。
沈砚把便签单独抄下。
“这册能不能证明新纸是从这里来的?”梁守成问。
“不能。”
“为什么?”
“册子里有相近文字,但没有抄录来源。新纸没有写册名,也没有编号。我们还不知道这册的形成时间,更不知道它是否早于新纸。”
“那至少能证明有人把丙项回单列在回记里。”
“这册能证明曾有这样的记载。”
“有什么区别?”
“记载存在,不等于原件存在。列在回记里,也不等于原件已经随回记保存。”
梁守成看着第八页。
“那句‘暂附回记’呢?”
“说明当时有人这样处理或这样描述。但‘附’的具体对象和位置还不清楚。”
“会不会是丙项回单本身附在回记里?”
“可能。”
“也可能是丙项的说明纸附在回记里?”
“也可能。”
沈砚把册子合上。
“这就是我们还要查的地方。”
他先检查册子的封面和内页。
封面贴签是后来的,册名不是原始题签。
第一页没有完整编者信息。
册中各页日期不连续。
有几处页边标记只有姓氏。
册尾便签没有编号。
这本册子可能是临时汇集的待核事项记录,而非正式登记簿。
沈砚在封面旁边写下“旧档待核事项记,册名为后贴题签,原始册名未明”。
随后,他调出旧档接收清单,查找这册的原始入档记录。
清单上写着“待复核杂记一册”,没有页数,没有附纸数量。
接收时间是正月初十。
这比修补登记簿上移交记录册重装的时间早十余日。
但它与清单残页所记的腊月中旬并不矛盾。
清单残页可能在腊月形成,待复核杂记可能在正月初十入档;新纸则可能在两者之间形成,也可能更早或更晚。
沈砚没有把这几个时间排成一条连续过程。
他又查了正月初十的接收人。
登记栏写“赵”,另一栏写“何”。
两人都没有全名。
接收物只有“待复核杂记一册”。
没有写附纸。
沈砚将这条记录抄下。
“赵”和“何”可能分别是交件人、接收人,也可能是经手与复核。登记格式没有明确说明两栏的职责。
不能把“赵”直接认作新纸落款者,也不能把“何”直接认作何守义。
他将这两个人名标记分别列入待核人员表。
梁守成看了看。
“你是不是要再问何守义?”
“可以问他是否记得这册。”
“他昨天说过待复核事项簿。”
“今天可以让他看册子的原文,但不能让他先看我们抄出的结论。”
沈砚把册子合好,叫梁守成去请何守义。
何守义过来时,沈砚没有先告诉他册名。
他将册子翻到第一页,放在桌上。
“你见过这本吗?”
何守义先看封面贴签。
“这名字像是后来贴的。”
“里面呢?”
他翻了几页,停在第三页。
“有些记法眼熟。”
“是你写的吗?”
“不能确认。”
“你以前写过类似内容?”
“写过。那时候旧目散页、回单、待核事项都有人记。不同人写法不一样,有时一本册子也不是一个人从头写到尾。”
“你记得这本册子吗?”
何守义又翻了几页。
“好像见过这样的册子。是不是这一册,我不能说。”
“你能否辨认里面的记录是不是你写的?”
何守义把第八页看了一会儿。
“不能只凭这几行认。”
“这行‘暂附回记’,你以前会这样写吗?”
“会有人这样写。”
“你呢?”
“我可能写过类似的。但这不是我能确认的笔迹。”
沈砚将第八页的边注“赵”指给他看。
“这个字呢?”
何守义看了一眼。
“像姓。”
“能不能判断是赵承或赵谦?”
“不能。”
“你认识当时写赵字的人吗?”
“姓赵的经手人不少。有些负责收件,有些负责转存,还有些只是帮忙抄写。没有全名,没法认。”
“你记不记得正月初十有一册待复核杂记入档?”
何守义想了片刻。
“正月初十左右,确实有过一轮旧档整理。是不是这本,我不确定。”
“当时谁送来的?”
“记不得。”
“是否由你整理?”
“我参与过旧目核验,但不能因此说这本册子是我整理的。”
沈砚把他的回答逐项记下。
何守义看完第八页,又看向第六页。
“这两条不要合起来看。”
沈砚抬头。
“哪两条?”
“第五页那条‘丙项回单未销,核验纸件另存’,和第八页这条‘丙项回单,未见原件,暂附回记’。”
“为什么?”
“它们可能是同一事项的前后记载,也可能不是。第五页说未销,可能是事项没有结清;第八页说未见原件,可能是核验时没有看到原件。两条不是同一个意思。”
沈砚点头。
“你觉得第八页的‘未见原件’,是指回单原件,还是旧目原册?”
何守义看着文字。
“还是不能定。”
“你以前在这类记录里,‘原件’通常怎么用?”
“要看事项。若核验的是回单,就可能指回单本身。若核验的是旧目散页,就可能指原册或原页。也有时候,记录人把原始清单、原始移交单也叫原件。”
“有没有可能指一整箱旧档的原始收单?”
“有可能,但这页没有写。”
“有没有可能指丙项回单所据的原项?”
“也有可能。”
沈砚把这些解释分别写下。
何守义看着他,忽然说:
“你们若要查‘原件’两个字,最好找同一时期其他事项的写法。别拿后来的统一格式来解释以前的临时记录。”
“为什么?”
“旧档转存时,文书名称不统一。有些人把原册叫原件,有些人把原始清单叫原件,还有些人把未经抄录的单张纸叫原件。若没有同一时期的用例,单看两个字,解释不了。”
沈砚问:“你知道有哪些同一时期的用例?”
“可以找清算案那边的核验记录。那边也写过‘原件未见’。”
“清算案?”
“是。但别因为也写原件未见,就把它和丙项并起来。只是看用词。”
沈砚点头。
“我会分开查。”
何守义又看了一遍新纸的抄录。
“还有一点。”
“请说。”
“新纸最后那句‘不得据本纸代原件’,可能是给后面的人看的。你们查到这本册子以后,反而更要小心。册子里有相近内容,不代表新纸就是从这里抄出来的。”
“明白。”
何守义合上册子。
“这本册子最好先不要拆页,也不要把它当成正式的丙项登记簿。”
沈砚将他的意见记为“对册性质的谨慎判断”,并注明仍需依据原始入档记录核验。
何守义离开后,沈砚又把第八页的文字重新抄了一遍。
他注意到一个此前没有细想的地方。
新纸写“暂列回记类”。
旧册写“暂附回记”。
这两个说法看起来接近,却可能意味着不同的处理动作。
“列入回记类”,可能是分类。
“附在回记中”,可能是存放或装订关系。
如果写纸的人后来整理了旧册内容,把“暂附回记”改写成“暂列回记类”,那么新纸可能是分类说明。
如果两者不是同一批记录,那么“列类”与“附存”也可能分别描述不同环节。
沈砚在旁边写下:
“‘列类’与‘附记’不可等同。”
他又翻看第八页上下文。
在“暂附回记”之后,下一行是“旧目抄页二张,仍待原册核验”。
这两项之间没有分隔符号,也没有另起日期。
可能属于同一批事项。
也可能只是连续写在同一页上的两项记录。
页首有一处残缺的行首,像是原本还有一行标题,但纸张边缘被裁去,无法辨认。
如果标题原本写着“腊月旧目初收”,那么第八页内容可能有明确的事项范围。
如果标题写的是“后续复核”,则文字的意义又会不同。
沈砚把残缺标题处记录下来。
他没有尝试根据笔画补字。
下午,他与梁守成一起去查清算案的核验记录。
他们查的是十一月中旬清算案原始收件与附件核验部分,不是将清算案并入旧目事项。
清算案的核验记录里确实出现过“原件未见”几个字。
一处写:
“附页所据原册未见,暂按收件清单列存。”
另一处写:
“收讫纸件原件未见,待经手处补核。”
还有一处写:
“原始移交单未见,现存抄录不得代原单。”
三处文字分别指向原册、收讫纸件和原始移交单。
它们都使用了“原件未见”或相近表达,却指向不同的文件对象。
沈砚将三处文字逐条抄录,并在每条后面注明所属事项。
他没有将清算案的记录与丙项回单合并。
这些用例只能说明,当时记录中的“原件”并非只有一种固定含义。
同样的词,可能指原册、原始收讫纸件,也可能指原始移交单。
这使新纸上的“原件未见”更加不能仅凭句序确定对象。
梁守成看完三条抄录。
“这下是不是能说明,丙项的原件也可能指原册?”
“能说明这种用法存在。”
“但不能证明这张纸用的就是这个意思。”
“是。”
“那我们还要查什么?”
“查旧目核验记录里,其他人有没有明确写过‘回单原件’或‘原册原件’。”
梁守成说:“这得一页页找。”
“先找同一时期的。”
沈砚将清算案三条用例收进另一份夹页,封面写“原件用语参照,非丙项证据”。
他们回到案房后,沈砚再次翻阅旧目相关记录。
他重点查“原册”“原页”“原单”“回单原件”几种写法。
十一月十二日的核验记录写“原册未核”。
十一月十四日写“原册仍缺”。
十一月二十一日写“原件仍缺”。
腊月中旬的待核事项摘记写“丙项回单未销”。
旧档待核事项记第八页写“丙项回单,未见原件”。
新纸写“丙项回单,原件未见”。
这些文字似乎从“原册未核”逐渐转向“原件未见”,但不能据此推断同一件纸件的状态发生变化。
可能是不同记录人用词不同。
可能是核验对象不同。
也可能是后续整理时把原册、原件、回单等不同概念混用。
沈砚把每条记录按原样抄下,旁边只写日期范围和所在册名。
他没有画箭头。
因为目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记录之间存在直接承接关系。
查到傍晚,沈砚发现旧目相关记录中还有一处不同的写法。
一条正月初三的记录写:
“丙项所据原目未明,回单暂存。”
这句话没有说“原件未见”。
它把“原目未明”与“回单暂存”分开写。
如果这条记录确实涉及同一丙项,那么它至少说明当时有人把“原目”与“回单”作为两个不同的对象处理。
但它没有说明回单是否就是原件,也没有说明“暂存”的回单是否后来被移入回记类。
沈砚将它单独抄出。
梁守成问:“这条是不是能说明原件指原目?”
“不能。”
“为什么?”
“它只说明这条记录把原目和回单分开写。不能反过来决定另一条记录里‘原件’指什么。”
“可它至少让原目和回单的区别更清楚。”
“是。我们可以把它作为同一时期的用语参照,但不能拿它替新纸解释。”
沈砚在记录末尾补上一句:
“正月初三记录另见‘丙项所据原目未明,回单暂存’,可见该时期有将原目与回单分别记载的用法;是否与新纸所涉事项为同一纸件,尚未确认。”
他将这一页夹入丙项记录旁边。
桌上的材料越来越多。
但沈砚没有因此觉得线索已经接上。
旧档待核事项记让他找到了一份与新纸文字相近的记录。
清单残页让他找到了一份可能属于初收阶段的清点文字。
清算案用例让他确认“原件”一词在同一时期有不同指向。
正月初三的记录又说明,原目与回单有时会被分别书写。
这些材料互相参照,却仍然不能确定新纸上的“原件未见”究竟指哪一个对象。
更不能确定新纸的“赵”字是谁写的。
临近收案时,梁守成将旧档待核事项记重新封好。
沈砚忽然问:“这册正月初十入档时,有没有附纸?”
梁守成翻看接收记录。
“没有写。”
“那有没有接收人复核页数?”
“没有。”
“有没有原始册名?”
“没有。”
“有没有说明这册是从哪一处移来的?”
“只写旧档待核事项记。”
沈砚点头。
“那我们还不能确定这本册子就是何守义说的那本《待复核事项簿》。”
“可内容很像。”
“内容相近,只能作为候选。”
“还要怎么确认?”
“查正月初十之前的目录房散册存放记录。若有册号、借阅记录或移交签收,可能能把它和旧档待核事项记对应起来。”
梁守成说:“若找不到呢?”
“那就只能保留为候选册。”
沈砚把这一点记下。
他又看了看今日抄录的三份丙项记录。
在旧档待核事项记第八页,“赵”字写在页边。
在清单残页的经手栏,疑似有一个“赵”字。
在封皮薄纸末尾,落款是“赵”。
三个赵字的位置不同,书写功能也不同。
其中一处可能是边注。
一处可能是经手栏。
一处可能是落款。
它们或许来自同一个人,也或许来自三个人。
即使笔迹相近,也不能仅凭一个姓氏确认身份。
沈砚把三处“赵”字的抄录分别放进不同夹页,夹页封面只标所在材料,不写姓名。
至于“陆”字,他也没有忘记。
旧档待核事项记第五页的边注与《旧案核验待复核簿》中的边注,位置和用途都不完全相同。两处都只有一个“陆”字,没有全名,也没有签押。
它们可能是同一个人留下的标记。
也可能是不同人留下的姓氏简称。
更不能因为旧档待核事项记里出现“陆”,就把它归给陆文修。
陆文修此前所写的是乙项说明,涉及乙项纸件仍待原册核验,以及乙项回单暂存旧案柜的情况。他没有留下经手丙项的证据。
沈砚把这一条重新抄在人员核对页的最下方:
“陆文修所涉乙项记录,不得作为旧档待核事项记边注‘陆’的身份依据。”
写完,他才将案卷合上。
今日找到的这本册子,或许就是何守义记忆中的那类《待复核事项簿》,也可能只是后来汇集的待核杂记。
它让丙项回单的记录多了几处文字,也让“原件未见”的含义变得更复杂。
但它没有提供丙项回单的原始编号。
没有提供原件的存放位置。
没有提供新纸的形成日期。
也没有提供“赵”与“陆”的完整身份。
沈砚将今日新增材料分成四份。
第一份,旧档待核事项记的册目、入档及页内记录。
第二份,清单残页与移交记录册的附属关系核查。
第三份,同一时期“原件”用语的其他记录。
第四份,赵、陆边注及落款的身份待核表。
每份材料都保留原始出处,不把抄录与原件混装。
最后,他在丙项事项总记录上写下今日结论:
“旧档待核事项记第八页载有‘丙项回单,未见原件,暂附回记’,与封皮夹层新发现薄纸所载‘丙项回单,原件未见,暂列回记类’内容相近;两者形成时间、抄录关系及所指原件均未明。清单残页另载‘丙项回单一份,待核’,不能据此认定该纸件即为丙项回单原件。现有材料足以确认丙项回单相关事项曾多次被记录,但尚不足以确认原件所在或新发现薄纸的原始用途。”
他停笔,读了一遍。
这一次没有删去任何一句。
因为每一句都在说明已经查到的边界。
收案前,梁守成将东柜二号箱的临时夹页袋送回。
“明日还查吗?”
“查正月初十以前的散册存放记录。”
“若找不到呢?”
“再查旧档待核事项记的前身。”
“前身在哪里?”
“现在还不知道。”
梁守成看着他。
“你这话倒像没说。”
沈砚把记录纸收进夹页。
“没有找到之前,就只能这样说。”
梁守成抱起册子离开。
沈砚独自坐了一会儿。
他又想起旧档待核事项记第八页的那两行字。
“丙项回单,未见原件,暂附回记。”
“旧目抄页二张,仍待原册核验。”
两行之间没有句号,也没有明确分隔。
它们可能属于同一批收件,也可能只是同页连续登记的两项事项。
而那一个写在页边的“赵”,究竟是写给丙项回单看的,还是写给整页事项看的,也没有办法确认。
他将这一页的抄录重新折好。
纸面上,两个字被他圈了起来。
一个是“原件”。
一个是“暂附”。
前者没有说明所指。
后者没有说明附属关系。
新纸上的“暂列回记类”又与旧册中的“暂附回记”不同。
这些差别看起来很小,却可能正是后续查档时不能忽略的地方。
沈砚把三份材料分别收好,封面仍旧只写各自原来的名称。
他没有给它们另起一个共同标题。
丙项回单还没有找到。
今日找到的,只是一册记载过它的待核杂记,以及几处仍然无法确定的纸件关系。
而那张薄纸,仍旧不能代替原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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