赵成已经不在目录房当差了。
沈砚从差务簿上查到,他如今在外署杂务处,负责收送文书、整理旧卷,以及偶尔协助核对外署退回的旧案材料。差务不算繁重,却常常要在几个衙房之间往返,因此平日很少有人能说清他究竟在哪一处。
沈砚没有直接去找他。
他先将那张封底纸片的抄录交给杜书吏,请目录房出具一份正式的查问文书,说明所问仅限于腊月中旬临时收存物件的分项核验,以及乙、丙标记的形成与使用。
文书送出去时,杜书吏忍不住问了一句:
“你是不是担心他看见那张纸,就顺着纸上的话回答?”
“是。”
“你倒不怕他觉得你怀疑他?”
“若他确实写过,自然能说明。若他没写过,也应该知道我们查的是谁留下的记录。”
杜书吏把文书封好。
“有时候,查一件旧事,问得太明白,反倒容易让人不肯说。”
沈砚道:“问得不明白,回答就更容易被人误解。”
杜书吏没有再劝。
当日下午,外署回了准许问询的批文。
沈砚带着批文去了杂务处。
赵成正在院中搬一摞旧卷,听见有人叫自己的名字,便把卷册放到木架上。
他约莫五十岁,头发已有些花白,右手食指上有一道旧墨痕,像是常年握笔留下的。
“你是赵成?”
“是。”
“我叫沈砚,奉批文核问腊月中旬东侧待整架临时收存事项。”
赵成看了一眼批文,脸色没有明显变化。
“那时候的事,过去很久了。”
“我知道。”
“你要问什么?”
沈砚将批文收好。
“先问你是否还记得当时负责过东侧待整架的接收登记。”
赵成想了想。
“记得一部分。那阵子旧案移置,目录房临时缺人,我去帮过几日。”
“你是否负责接收簿附册?”
“可能经手过。”
“能否确定?”
“要看你说的是哪一本。”
沈砚取出接收簿附册的抄录。
“这一册。”
赵成接过纸,看了半晌。
“像是我当时经手的。”
“只是像?”
“那时候收存簿册不少,封面又差不多。我不能光看抄录就认定是哪一本。”
沈砚没有逼他确认。
“附册中有三项记录,分别是‘未辨名夹纸一包’、‘清理案附页,原列未明,另列待核’、‘旧目抄页二张,暂存待核’。你是否记得这三项?”
赵成看了看。
“有印象。”
“是哪一项印象最深?”
“未辨名夹纸。”
“为什么?”
“那一包纸当时没有写清来源,送来的时候又没有完整交接单,接收时很麻烦。”
“你亲手接收?”
“我记得是我接的。”
“接收时有几个人在场?”
“至少两个人。另一个是目录房的人,我不记得姓名。”
“物件是谁送来的?”
“像是旧案柜房那边送来的。”
“你说像,是因为亲眼看见送来的人,还是后来在登记上看到来源?”
赵成皱了皱眉。
“应该是看见过。”
“能否认出送来的人?”
“不能。”
沈砚把这句话记下。
赵成看见他记得如此仔细,忍不住道:“你查这几项,是不是想把那包纸与清理案附页连起来?”
“我想知道它们当时是否有关系。”
“它们都在同一本附册里。”
“所以我才来问你。”
赵成摇摇头。
“同一本簿里记的东西,不一定是一批。那时候临时架上什么都有,接收时一项一项登记,谁也不会因为它们都在同一页上,就说它们是一批。”
沈砚看着他。
“当时是按送来顺序登记,还是按物件性质登记?”
“先按送来顺序。若后来能辨出原属,再在旁边加记。”
“所以一开始分项登记,不代表它们本来就分属不同的案?”
“对。”
“后来加记时,会不会把原来分开的项目归并?”
“会。”
“归并时是否另写一条记录?”
“有时会,有时就在原项旁边添字。”
“是否一定留存分派说明?”
赵成想了一会儿。
“若是临时核验,未必。若涉及正式移交,应该另留凭据。”
沈砚将这些话一一记下。
“我还有一张纸,想请你辨认。”
他没有立即拿出原件,只先将那张纸的抄录递过去。
上面写着:
“腊月中旬临时收存,乙项先核旧案附属物,丙项核旧目散页。未核明者不得并入已核目录。”
赵成看完,目光停在“乙项”“丙项”四个字上。
“这是谁抄的?”
“纸片上没有署名。”
“原件呢?”
“暂由目录房登记收存。”
“我能看吗?”
“可以,但先请你说说,是否记得这样的分项说明。”
赵成没有回答。
他把抄录翻过来,又看了一遍。
“我记得当时分过乙、丙两项。”
沈砚抬起头。
“乙、丙分别是什么?”
“乙项是旧案附属物,丙项是旧目散页。”
“是否与纸片上的文字相同?”
“意思差不多。”
“你是否亲手写过这张说明?”
赵成摇头。
“我不能确认。”
“你是否见过这张纸?”
“好像见过类似的。”
“类似的,不是这一张?”
“我记得当时有过一张分派纸,写了乙项、丙项。是不是这一张,我不能认。”
沈砚将他的回答记下。
赵成看着他写,忽然道:
“你别急着把乙项当成清理案附页。”
“为什么?”
“乙项是核验方向,不是物件名称。”
“你说得详细些。”
赵成将抄录放到桌面上。
“当时接收的东西多,有些来源清楚,有些来源不清。我们先按需要核验的方向分组。乙项主要查旧案附属物,丙项主要查旧目散页。一个物件若既像旧案附属物,又像旧目散页,先放在哪一项,要看当时能辨认出什么。”
沈砚问:“清理案附页属于乙项吗?”
“按名称看,应该先归乙项核验。”
“旧目抄页二张呢?”
“按名称看,应该先归丙项核验。”
“那两项是否可能是同一包纸里的东西?”
“可能。”
“是否可能原本就是同一项物件,后来拆分登记?”
“也可能。”
“是否可能毫无关系,只是恰好同时收存?”
“当然可能。”
沈砚把这几种可能分别记下。
赵成看了一眼纸上的记录。
“你查的东西,是不是有一张旧目抄页不见了?”
沈砚没有直接回答。
“目前只能确认,有旧目抄页二张曾被分项登记,后续归处尚未查明。”
赵成点了点头。
“那你得先找丙项的核验结果。”
“接收簿附册里只有待核,没有结果。”
“那应该还有一份后续核验记录。”
“你记得有吗?”
赵成想了很久。
“我记得当时有一张分派纸,后来好像又有一张核验回单。”
“回单写了什么?”
“不记得。”
“是否写了乙项、丙项?”
“有可能。”
“是否由你收回?”
“我记得有人把回单送回来,但不敢说是我收的。”
沈砚问:“回单送回后,是否重新登记?”
“若只是核验结果,可能在原附册旁边补记。若是物件移交,就要另写收存记录。”
“当时有没有人负责汇总乙、丙两项?”
“有一个负责临时复核的人。”
“是谁?”
赵成想了想。
“姓何。”
沈砚心中一动。
“何守义?”
赵成摇头。
“我只记得姓何。是不是何守义,我不能确定。”
“此人负责什么?”
“核对物件来源,看看能不能辨认原属。我们负责接收,他负责复核。”
“是否有正式差务记录?”
“应该有。”
“你是否见过他签收?”
“见过。”
“签名是什么?”
“我记得是何姓,但名字记不清。”
沈砚没有将何守义直接写进去,只记下:
“赵成回忆,乙、丙分项后另有姓何之人负责临时复核;姓名不明,是否何守义未确认。”
问询持续了近一个时辰。
赵成没有拒绝回答,却也没有提供一条可以直接确认具体物件去向的记忆。
他记得接收,记得分组,记得有人复核,甚至记得可能有核验回单。
但每当沈砚问到某张纸是否就是当年那一张,赵成便会停下来。
沈砚并不觉得这全是推脱。
当年东侧待整架接收的纸件数量不少,临时登记又没有统一编号。若没有特定的事件作为记忆锚点,几年之后,一个人能记住“乙项查旧案附属物,丙项查旧目散页”,已经不算少。
问询结束前,沈砚又问了一遍:
“你能否确认,封底那张分派纸是你当年写的?”
赵成摇头。
“不能。”
“能否确认它写的乙、丙项与当时分派相同?”
“只能说内容相近。”
“能否确认清理案附页属于乙项?”
“按名称和当时核验方向,应该先归乙项。但我不能确认它实际有没有被归入。”
“能否确认旧目抄页二张属于丙项?”
“也只能说按名称应当先归丙项。”
沈砚将这几句话完整记下,递给赵成核对。
赵成逐字看过,签了名。
签完后,他没有立刻离开。
“沈书吏,我还有句话。”
“请说。”
“你现在看到的乙、丙,是核验时的分组,不是最后收存时的分类。后来若有人把纸件从乙项移到丙项,或者从丙项移到杂项,都不一定会重新写原来的分组。”
“是否会留下移项记录?”
“按规矩应当有。”
“实际是否一定有?”
赵成没有回答。
沈砚明白了。
这句话的意思不是说当时一定发生过移项,而是说即使后来出现了不同类别的收存记录,也不能仅凭类别变化判断物件从未属于同一批。
“当时有没有规定,乙项和丙项核验结束后必须分别归档?”
赵成道:“我记得是分别核验,归档时再按原属处理。若能辨出原册,就归原册;若不能辨,就继续待核。”
“这是谁定的?”
“不知道。”
“有无书面规定?”
“我没见过。”
沈砚把这句话也记了下来。
赵成离开后,沈砚没有立即回目录房。
他坐在外署院中的长凳上,将问询记录从头看了一遍。
赵成的回答让一件事变得清楚:
乙、丙并非固定的物件类别,而是当时的临时核验分组。
因此,乙项与清理案附页、丙项与旧目抄页之间,只能建立一种可能的对应关系,不能直接建立物件同一关系。
而且,赵成提到一个此前没有出现过的环节:
乙、丙分组之后,另有姓何的人负责临时复核。
这意味着,接收簿附册并不是整个流程的终点。
它只是接收阶段。
真正决定纸件是否归回原册、另列待核或并入杂项的,可能是后续复核记录。
沈砚将这点写在纸上。
“下一步查乙、丙核验回单及姓何复核人。”
他正准备收起纸张,外署的值事书吏从廊下走来。
“沈砚,目录房刚送来一份旧卷目录,说是你要查的何姓复核记录。”
沈砚接过目录。
纸上写着:
“腊月中旬临时待核物件复核,何姓书吏一人,负责乙、丙项核验。原记录未见完整姓名。复核回单一份,后随临时收存附册移交。”
沈砚看了两遍。
“这份目录从哪里来?”
“目录房旧卷索引。”
“原始记录呢?”
“目录上写着在旧案柜房。”
“有没有卷号?”
“只有旧架号。”
沈砚问:“旧架号是什么?”
值事书吏指着末尾。
“东侧待整架下层,乙丙核验格。”
沈砚的手指停住。
乙丙核验格。
他此前查过东侧待整架的下层,却从未见过这个名称。
他问:“这个架位后来移到哪里?”
值事书吏摇头。
“目录上没写。”
“是否有架位调整记录?”
“有一份旧架调整簿。”
“在哪里?”
“旧案柜房。”
沈砚站起身。
他已经查到接收簿附册,也问过赵成,知道乙、丙只是临时核验分组。
现在又出现了一个明确的架位名称。
乙丙核验格。
如果这个架位确实存在,那么当年的复核回单很可能曾经在这里存放。
他将目录抄录收好,立即返回旧案柜房。
梁管事听见“乙丙核验格”几个字,明显怔了一下。
“你怎么知道这个地方?”
“目录房旧卷索引。”
梁管事接过抄录,看了片刻。
“这个架位早就撤了。”
“什么时候?”
“腊月之后。”
“移到哪里?”
“当时是临时架,后来并入东侧待整架的待核格。”
“有调整簿吗?”
“有。”
梁管事取出旧架调整簿。
沈砚从腊月开始查。
果然有一项:
“乙丙核验格,临时撤架。未核回单及待核纸件,依原项移入东侧待整架下层。”
下面列着三项:
“乙项回单一份,待复核。”
“丙项回单一份,待复核。”
“未辨原属纸件若干,另列。”
接收栏只有一个“赵”字。
日期是腊月下旬。
沈砚问:“这两份回单后来去了哪里?”
梁管事继续翻。
后面还有一条:
“东侧待整架下层待核物件,重新分置。乙项回单一份,移旧案柜待核;丙项回单一份,随旧目散页暂存;未辨原属纸件若干,仍列杂项待核。”
沈砚看着这条记录。
这一次,乙、丙两项终于出现了后续处理。
乙项回单移旧案柜待核。
丙项回单随旧目散页暂存。
未辨原属纸件仍列杂项待核。
三项仍然分别登记。
“这条记录的日期呢?”
“腊月末。”
“经手人?”
“只写了陆。”
沈砚问:“是否陆文修?”
梁管事道:“不能确认。”
沈砚将记录抄下。
他又问:“乙项回单与丙项回单,是否有内容摘要?”
“没有。”
“是否有编号?”
“没有。”
“是否能查到后续入柜记录?”
“乙项回单有一条旧案柜收存记录。丙项回单没有单独记录。”
沈砚的目光停在“丙项回单”四个字上。
“没有单独记录?”
“只写随旧目散页暂存。”
“旧目散页后来去了哪里?”
梁管事翻了翻后面的簿册。
“有一批旧目散页,后来并入杂项。”
“是否记了数量?”
“若干。”
“是否逐张核验?”
“没有。”
沈砚将相关记录全部抄下。
他终于看到了一条较为完整的流程:
接收时,清理案附页与旧目抄页分项登记。
随后,物件按乙、丙两项进行临时核验。
乙项回单与丙项回单分别形成。
乙项回单移入旧案柜待核。
丙项回单随旧目散页暂存。
未辨原属的纸件另列杂项待核。
但这条流程仍然不能证明清理案附页就是乙项回单所核的物件,也不能证明旧目抄页二张就是丙项回单所核的物件。
更不能证明丙项回单与那两张纸后来一同进入杂项。
它只是把当时的分项处理过程显露出来。
沈砚将所有抄录放在一起,仔细检查它们之间的关系。
忽然,他发现旧架调整簿的最后一行还有一处小字。
“回单与原件分存,不得据回单代原件。”
沈砚停住。
他问梁管事:“这句话是谁写的?”
“旧架调整簿上的原注。”
“原注是谁写的?”
“不知道。”
“这句话是当时的规矩吗?”
“看起来像是提醒。”
“有无正式规程?”
“没有附。”
沈砚把这句话抄下来。
“回单与原件分存,不得据回单代原件。”
这意味着,即使找到乙项、丙项回单,也不能把它们当成清理案附页或旧目抄页本身。
回单只能说明核验过程,不能替代原件。
他此前一直在追查附页的去向,如今却发现,真正能够帮助他确认附页归属的,可能正是那两份回单。
只要乙项回单写明了清理案附页的原附属册,便能判断它是否与原册有关。
只要丙项回单写明了旧目抄页的来源,便能判断它是否与清理案附页存在关联。
但两份回单如今只有一份有明确去向。
乙项回单移入旧案柜待核。
丙项回单随旧目散页暂存。
而后者没有单独收存记录。
沈砚收起抄录,问梁管事:
“乙项回单所在的旧案柜,能否查到?”
“能。”
“丙项回单随旧目散页暂存的那一批呢?”
“只能查到杂项收存录。”
“我想先查乙项回单。”
梁管事道:“那边有一批旧案回单,未必只有这一份。”
“我知道。”
“你最好带上旧架调整簿的抄录。”
“会。”
沈砚离开旧案柜房时,天已经黑了。
他回到住处,将今日查到的内容重新分成两部分。
第一部分是接收与核验:
“未辨名夹纸一包。”
“清理案附页,原列未明。”
“旧目抄页二张。”
“乙项核验。”
“丙项核验。”
第二部分是后续处理:
“乙项回单一份,移旧案柜待核。”
“丙项回单一份,随旧目散页暂存。”
“未辨原属纸件若干,仍列杂项待核。”
他在两部分之间画了一条线。
这条线不是说它们没有关联。
而是提醒自己:接收登记与后续处理属于两个不同环节,不能因为后面的回单出现了乙、丙字样,就认定前面的三项物件必然与它们一一对应。
写完后,他又将旧架调整簿中的那句原注单独抄了一遍。
“回单与原件分存,不得据回单代原件。”
他看着这句话,忽然意识到一件事。
此前他们曾多次遇到一种情况:一份回执或摘录上写着某件原件的名称,后来便有人把它当成原件已经归档的证明。
如今在旧案核验架的调整簿里,又出现了同样的提醒。
回单不能代原件。
旧编号不能代原件。
摘要不能代原簿。
同册不能代同批。
同批不能代同物。
这些话看似各不相干,却都指向同一个问题:记录所能证明的范围,必须与它实际记载的对象相符。
沈砚将这几句话写在纸页边缘。
然后,他拿出赵成的问询记录,在末尾补上:
“赵成确认乙、丙为临时核验分组,不是固定物件类别。清理案附页按名称应先归乙项核验,旧目抄页二张按名称应先归丙项核验;实际分派与后续归并情况未确认。”
他将记录封存。
第二日一早,沈砚去了旧案柜。
乙项回单没有独立编号。
它被夹在一册旧案核验记录之后,封面只写“腊月临时核验回单若干”。
沈砚向管事说明来意,依程序登记后,才得以查阅。
册中回单有十余张。
有些写了物件名称,有些只写类别;有些附有接收人的签名,有些只有一个姓氏。
沈砚逐张翻看。
前面几张与旧粮册有关。
中间有两张写着“清理案相关纸件”,但没有“附页”二字。
再往后,终于出现一张:
“乙项核验回单。”
正文只有几行:
“清理案相关纸件一批,原列名目未明。核其所附旧册,尚未辨出原属。暂不归并原册,仍列待核。”
下面写着:
“附纸数量未复核。”
沈砚盯着这句话。
这份回单没有写清理案附页,也没有写旧目抄页。
但它确认了乙项曾经核过一批清理案相关纸件,且没有辨明原属。
“附纸数量未复核”意味着当时并未逐张核对。
它不能证明那两张旧目抄页在这批纸件里,也不能证明它们不在。
沈砚将回单抄下,问管事:
“这张回单后面是否还有附件?”
“没有。”
“是否有后续处理记录?”
“你看下一张。”
下一张写着:
“乙项回单所列纸件,仍待原册核验。回单暂存旧案柜,不作原件收存凭据。”
沈砚将它与上一张对照。
这两张纸的字迹不同。
第一张是核验回单,第二张是后续收存说明。
第二张末尾有一个完整的姓氏:
“陆文修。”
沈砚的目光停住。
这一次,陆文修不再只是差务名册上的轮值人,也不只是杂项收存录中一条笔迹相似的署名。
他确实在乙项回单的后续收存说明上签过名。
但这只能证明他经手过乙项回单的收存,不能证明他写过清理案附页的原始登记。
沈砚将两张回单抄录后,继续向后查。
再下一张写着:
“乙项所核纸件,未辨原附册名,仍列待核。若后有原册可核,再行归并。”
没有日期。
没有签名。
但与前两张的纸张尺寸相同,装订孔也相近。
沈砚将它们分别记录,没有直接合并为同一组。
他又问管事:“这册回单里是否有丙项?”
“没有。”
“丙项回单是否另存?”
“听说随旧目散页移置,未见独立回单册。”
沈砚问:“那批旧目散页现在在哪里?”
管事翻出一张旧案柜收存目录。
“有一批旧目散页,后来并入杂项待核。”
“是否有数量?”
“若干。”
“是否有单件清单?”
“没有。”
沈砚将目录抄下。
他已经找到乙项回单。
它确认清理案相关纸件曾经被核验,却没有辨明原附册名,附纸数量也未复核。
而丙项回单仍然没有独立去向。
他离开旧案柜时,手中多了三份抄录。
一份乙项核验回单。
一份乙项回单收存说明。
一份乙项纸件后续待核记录。
三份记录共同证明,乙项核验并未完成。
至于清理案附页究竟属于哪一件物品,仍然没有答案。
沈砚回到目录房,将三份抄录交给杜书吏登记。
杜书吏看完,问:
“这次有结果了?”
“乙项回单找到了。”
“写了什么?”
“清理案相关纸件一批,原列名目未明,尚未辨出原属。附纸数量未复核。”
“那两张旧目抄页呢?”
“没有提到。”
“丙项回单?”
“还没找到。”
杜书吏将抄录放下。
“你是不是觉得,丙项回单还在那批旧目散页里?”
“有可能。”
“为什么?”
“旧架调整簿写着随旧目散页暂存。”
“那就去查旧目散页。”
沈砚摇头。
“先查丙项回单是否有独立登记,再查旧目散页的去向。不能因为调整簿写了‘随旧目散页暂存’,便认定回单后来一直在那批纸件里。”
杜书吏叹了口气。
“你这回倒是连回单都不肯认了。”
沈砚道:“回单与原件分存。”
杜书吏听见这句话,终于不再争辩。
傍晚,孙敬再次来访。
沈砚将乙项回单的抄录递给他。
孙敬看完,沉默了很久。
“清理案相关纸件一批,附纸数量未复核。”
“是。”
“也就是说,乙项核验时,连纸件有多少张都没弄清楚。”
“是。”
“那两张旧目抄页可能就在里面。”
“可能。”
“也可能不在?”
“是。”
孙敬将纸放下。
“若在里面,后来又没有逐张清点,便可能跟着散纸一起移置。”
沈砚没有接话。
孙敬又问:“若不在里面呢?”
“那它们可能是另一个批次。”
“那清理案附页与旧目抄页就没有关系?”
“也不能这样说。”
孙敬终于有些无奈。
“你现在连它们有没有关系都不肯说。”
沈砚看着他。
“我可以说它们在同一份接收簿中分项登记,也可以说乙项曾核验清理案相关纸件,丙项曾核验旧目散页。但我不能说两项就是同一批物件。”
孙敬低下头。
过了一会儿,他忽然问:
“你有没有想过,若当时有人故意把两项分开登记,后来又把它们归到杂项里,便能让人再也分不清?”
沈砚看着他。
“有这种可能。”
“那是不是有人故意做的?”
“现在没有证据。”
孙敬沉默下来。
沈砚将抄录收好,重新拿出一张空白纸。
“不过,乙项回单有一个值得追查的地方。”
“什么?”
“它写了‘附纸数量未复核’。”
“这有什么特别?”
“说明乙项核验时,附纸仍然没有逐张清点。若后来有人将这批纸件移入杂项,便应当有一次新的逐件核验,才能确认其中究竟有哪些纸。”
孙敬点头。
“若没有新的核验?”
“那后面的杂项登记就只能说明收存了一批纸,不能说明其中每一张纸是什么。”
“你准备查哪一份记录?”
沈砚在纸上写下:
“乙项回单之后的逐件核验记录。”
写完,他又补了一句:
“若无逐件核验,查后续杂项收存是否仍以总类代替单件。”
孙敬看着那行字。
“你已经知道答案了?”
“还不知道。”
“那你为何写得这么肯定?”
“因为这是接下来要查的东西。”
孙敬没有再问。
当夜,沈砚将第四十六章的所有记录整理完毕。
他在最后一页写下:
“乙项核验回单已见,清理案相关纸件一批,原列名目未明,附纸数量未复核,未辨原附册名,仍列待核。丙项回单未见独立收存记录。乙、丙分项与清理案附页、旧目抄页之间的具体对应关系,仍未建立。”
写完,他把笔放下。
桌上那张封底纸片仍然单独放着。
它上面的“乙项先核旧案附属物,丙项核旧目散页”,如今有了赵成的部分回忆,也有了旧架调整簿的记录。
但它的形成时间仍然不明。
它究竟是当时留下的分派说明,还是后来整理者根据乙、丙核验记录补写的摘要,仍需核对。
沈砚将它重新放进单独的纸袋。
纸袋封面上,他写下:
“乙丙分派说明,来源待核。”
然后,他又在封面下方添了一行小字:
“不得以回单代原件。”
灯火渐暗。
沈砚看着那几个字,忽然想起乙项回单上那句“附纸数量未复核”。
如果这批附纸从未逐张核验,那么所谓的“清理案附页”,究竟是一张单独的清点凭据,还是一包纸件中的某几张纸,便仍然没有办法确认。
而丙项回单若确实随旧目散页移置,它也许能够说明那两张旧目抄页后来如何被归类。
但在找到它之前,所有关于丙项的推断,都只能停在“可能”二字上。
沈砚收好抄录,吹灭灯火。
第二天,他要查的不是乙项回单。
而是那份一直没有独立去向的丙项回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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