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绪二十七年(公元1901年)七月二十五日,庆亲王奕劻、文华殿大学士议和全权大臣李鸿章与十一国公使签订的议和条约,被大清国朝廷批准。因订约年是辛丑年,史称《辛丑条约》。
条约如下:(1)中国赔款银四亿五千万两,分三十九年还清,年息四厘,以海关税、常关税和盐税作抵押。(2)将东交民巷划为使馆界,界内由各国驻兵管理,中国人概不准居住。(3)拆毁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,外国军队驻扎在北京和从北京到山海关沿线的十二个重要地区。(4)永远禁止中国人成立或参加“与诸国仇敌”的各种组织,违者处死;各省官员对所属境内发生的“伤害诸国人民”事件,必须立刻镇压,否则即行革职,永不叙用。(5)外国认为各个通商章程中应修之处或其他应办的通商事项,清政府概允商议,并改善北河及黄浦两水道。(6)清政府惩办首祸诸臣。(7)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,班列六部之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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