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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六·雷虚篇第二十三

《论衡》 【汉】王充/著, 本章共4338字, 更新于: 2017-10-10 14:54

盛夏之时,雷电迅疾,击折树木,坏败室屋,时犯杀人。世俗以为"击折树木、坏败室屋"者,天取龙;其"犯杀人"也,谓之有阴过,饮食人以不洁净,天怒,击而杀之。隆隆之声,天怒之音,若人之吁矣。世无愚智,莫谓不然。推人道以论之,虚妄之言也。

夫雷之发动,一气一声也,折木坏屋亦犯杀人,犯杀人时亦折木坏屋。独谓折木坏屋者,天取龙;犯杀人,罚阴过,与取龙吉凶不同,并时共声,非道也。论者以为"隆隆"者,天怒吁之声也。此便於罚过,不宜於取龙。罚过,天怒可也;取龙,龙何过而怒之?如龙神,天取之,不宜怒。如龙有过,与人同罪,杀而已,何为取也?杀人,怒可也。取龙,龙何过而怒之?杀人不取;杀龙取之。人龙之罪何别?而其杀之何异?然则取龙之说既不可听,罚过之言复不可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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